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777號
TCDV,113,司促,13777,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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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
債 權 人 陳建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務人〝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㈢確認債務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並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方便停大發
股份有限公司即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超群方便停股
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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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便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便停大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