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774號
TCDV,113,司促,13774,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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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74號
債 權 人 王慧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秦宇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按
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
秦宇俊原位於臺中市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
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
示送達為之,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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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