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569號
TCDV,113,司促,13569,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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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並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票號DA0000000、DA0000000○張支票正本(因二張支票
皆有受款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賴宜汛
不相符。)。
㈢確認對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3,20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其中票號DA00000
00之支票發票人為「李存耀」,非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所開立。)。
㈣提出票號DA0000000、DA00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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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