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6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翰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中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蓋大小章。
㈢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