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
債 權 人 陳佳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立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為6,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因與對話紀錄中5則轉帳通知總金額6,300元
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