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389號
TCDV,113,司促,13389,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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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泊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泊宣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9月20日止共消費簽帳2
9,46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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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