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374號
TCDV,113,司促,13374,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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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順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3日
公司名稱由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嗣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二)持
卡人柯順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經核准並領有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
得持卡簽帳清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三)持卡人於民國112
年2月3日死亡,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226,159元整未為清
償(含本金199,451元、已到期利息25,058元、違約金雜費1,
650元)。相對人等為持卡人之繼承人,並已向鈞院陳報遺產
清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給
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
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四)本案
請求聲明為「相對人等即柯順評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連帶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226,159元
整,及其中新臺幣199,451元整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特此陳明。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帳務及消費繳款資料、家事事件公告、陳報遺產清冊閱
卷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000元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A01、A02 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2 新臺幣53546元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A01、A02 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3 新臺幣46800元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A01、A02 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4 新臺幣105元 柯泓亦即柯順評之繼承人、柯泓宇柯順評之繼承人、A01、A02 自民國113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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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