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52號
TCDV,113,司促,1315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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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林仲洋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仲南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仲泰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雅蓮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雅蓉林惠彬之繼承人


張麗清林惠彬之繼承人


陳雲琦即林惠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仲洋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南林惠彬之繼承人
林仲泰林惠彬之繼承人、林雅蓮林惠彬之繼承人、林
雅蓉即林惠彬之繼承人、張麗清林惠彬之繼承人、陳雲
林惠彬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惠彬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惠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雅
蘭即林惠彬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為遷出
國外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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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