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建灼
債 務 人 許豐進
許家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四
加一成,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八四加
二成,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二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