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5號
債 權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列債務人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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