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12號
TCDV,113,司促,12712,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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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債 權 人 邱升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嘉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㈡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並請提出票號QA0000000之退票理由
單影本。
㈢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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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