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644號
TCDV,113,司促,12644,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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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純良即何陳玉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 ,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 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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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