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556號
TCDV,113,司促,12556,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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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5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志傑、王憲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王志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
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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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