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447號
TCDV,113,司促,12447,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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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秀玲


一、㈠債務人林秀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零參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林秀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捌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林秀玲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
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林陳粉原位
於臺中市豐原區信義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
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林陳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陳粉發支付命令,該部分
聲請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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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