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債 權 人 蔚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涵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鄭涵心推銷〝久怡康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直
銷招募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15萬元之計算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