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853號
TCDV,113,司促,11853,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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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震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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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