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債 權 人 許雯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 權人究為「許雯珺」或「余麗紅即勤億企業社」?(因狀附 工程估價單為勤億企業社)。若確為許雯珺,並陳明以勤億 企業社之估價單報價之原由。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 經債務人簽名回傳之工程估價單影本。㈢提出新時代酸奶先 森水果撈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相關釋明資料。㈣ 提出Line截圖「業主-為」為債務人劉定為即玖肆地瓜球之 相關釋明資料。㈤提出玖肆地瓜球(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3 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