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75號
TCDV,113,司促,11475,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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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
債 權 人 鄒一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富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即債務人涂耀文
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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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