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532號
TCDV,113,司促,10532,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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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2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超群設計顧問
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 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經本院定期裁定命 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 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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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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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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