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9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程中秋
李金郎
鄭義安
張源本
陳志銘
羅柄宏
楊錫麟
江政文
蘇穆葳
高介中
陳昆泰
劉泰元
藍春森
余孝宗
陳慧如即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偉帆即陳文進之繼承人
鄧志宏
蔣鴻仁
鄧禮珍
林來章
劉坤哲
徐子雲
黃信傑
巫明興
林俊雄
徐瑞彥
廖素慧
詹敏男
葛樹華
吳忠仁
范塏軒
蔡子喬
陳駿鴻
張峻榕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本院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第91條第3項亦有分別明定。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2分之1 。嗣該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諭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而確定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 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原告徵收。
三、經查,系爭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20號裁定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後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86,824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 已由原告繳納143,412元,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3,4 12元,參以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暫免繳納之
裁判費應由原告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又系 爭事件原告陳文進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慧如及陳偉帆,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陳文進之 個人基本資料、繼承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親等關聯查 詢結果、本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故原 告陳文進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由其繼承人於繼承陳文進所 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從而,受裁定人即原告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號 原 告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本院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程中秋 1000分之35 5019 2 李金郎 1000分之36 5163 3 鄭義安 1000分之21 3012 4 張源本 1000分之21 3012 5 陳志銘 1000分之25 3585 6 羅柄宏 1000分之18 2581 7 楊錫麟 1000分之10 1434 8 江政文 1000分之9 1291 9 高介中 1000分之13 1864 10 陳昆泰 1000分之14 2008 11 蘇穆葳 1000分之17 2438 12 劉泰元 1000分之10 1434 13 藍春森 1000分之22 3155 14 余孝宗 1000分之8 1147 15 陳文進之繼承人: 陳慧如、陳偉帆 (註:原告陳文進已於111年5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陳慧如及陳偉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進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1000分之30 4302 16 鄧志宏 1000分之58 8318 17 蔣鴻仁 1000分之28 4016 18 鄧禮珍 1000分之59 8462 19 林來章 1000分之47 6740 20 劉坤哲 1000分之19 2725 21 陳駿鴻 1000分之33 4733 22 徐子雲 1000分之39 5593 23 黃信傑 1000分之56 8031 24 巫明興 1000分之46 6597 25 林俊雄 1000分之31 4446 26 徐瑞彥 1000分之65 9322 27 廖素慧 1000分之28 4016 28 詹敏男 1000分之56 8031 29 葛樹華 1000分之56 8031 30 吳忠仁 1000分之27 3872 31 范塏軒 1000分之10 1434 32 蔡子喬 1000分之6 860 33 張峻榕 1000分之47 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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