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305號
TCDV,113,勞補,30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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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杜凱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
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
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
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
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
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下所示不合法定程式事宜,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杜凱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
所。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聲請調解,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
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4,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費1,000元。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又本院因無被告之電
話,致無法聯絡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
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
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四、本件未見原告提出調解紀錄,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
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合法要件後,即進
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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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凱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