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75號
TCDV,113,勞補,175,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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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81元(含
預告工資17,209元、資遣費64,534元、特休未休工資72,722
元、民國112年11月30日至113年1月30日薪資差額1,316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
×2/3=1,10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
式:1,660元-1,107元=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
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
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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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