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福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林貴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