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8號
異 議 人 賴金華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
為之112年度司他字第338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
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
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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