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張海浪
張樹旺
張永傳
張月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樹根間因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5號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所為之
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