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3年度,25號
TCDV,113,事聲,25,202405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張海浪


張樹旺
張永傳

張月雲
張庭芸

視同異議人 張煥杰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張淑美
相 對 人 張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
務官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 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 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亦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91號民 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寄存送達異議 人張月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其餘異議人,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憑,異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即同年月15日 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 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本件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對於原裁定相對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雖僅異議 人等對原裁定聲明異議,然異議事由就形式上觀之,仍有利 於原審相對人即張煥杰張炎停、張舜翔、張舜閔、張淑美 等人,是異議人異議之效力,應及於同造當事人即原審相對 人張煥杰張炎停、張舜翔、張舜閔、張淑美等人而視同異 議,爰併列渠等為視同異議人,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109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判決,第一審中興 地政事務所土地測量規費只有一次,楓樹段503-4地號土地 上建物22.57平方公尺,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 地籍圖謄本費375元,按比例負擔。其餘相對人提出與上開 建物以外之土地測量規費,必須其自行負擔等語。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視同異議人及相對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 件,經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異議人 張海浪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判決 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張海浪負擔,並已確定 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四、次查,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 一審之測量地政規費共為13,550元(見109年度中簡字第310 0號卷第275頁),此據相對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件影本在卷可憑 ,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以認 定。異議意旨雖稱22.57平方公尺建物以外之測量規費應由 相對人自行負擔云云,然上開地政測量規費,均係依109年 度中簡字第3100號事件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所生,核屬訴 訟費用之一部,自應依判決主文諭知之內容負擔,是原裁定 確定異議人及視同異議人各應給付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 費用額,及均自原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異議意旨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異議人及視同異議人 負擔比例(即共有人各應有部分) 應給付相對人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張海浪 1/9 1617元(算式:14550×1/9) 2 張樹旺 1/9 1617元(算式:14550×1/9) 3 張永傳 1/9 1617元(算式:14550×1/9) 4 張煥杰 1/15 970元(算式:14550×1/15) 5 張炎停 1/15 970元(算式:14550×1/15) 6 張舜翔 1/30 485元(算式:14550×1/30) 7 張舜閔 1/30 485元(算式:14550×1/30) 8 張月雲 1/15 970元(算式:14550×1/15) 9 張庭芸 公同共有1/3 連帶負擔    4850元(算式:14550×1/3) 10 張淑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