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41號
TCDV,112,重訴,641,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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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郭讚興

被 上 訴人 陳文昌
張瑞梨

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
1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75萬106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萬673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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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