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12號
TCDV,112,重訴,512,202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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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建坤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月芬地政士(即被繼承人林秋月之遺產管理人)

蕭建榮即蕭建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84,000元(
計算式參見附件即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5,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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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