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04號
TCDV,112,重訴,404,2024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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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蔡玉容
被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萬116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A面積74.32㎡+C面積68.13㎡+D面積272.19㎡+
、D1面積13.66㎡+D2面積14.38㎡)×起訴時每㎡公告現值17600元=7
79萬1168元;編號B長3.12公尺圍籬包含在編號D之內,不應重複
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33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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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