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宗、陳世賢、陳世貞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79,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
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