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
參 加 人 廣宇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
參 加 人 王明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
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民事參加訴訟暨呈報(四) 狀聲請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 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參 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 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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