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80號
TCDV,112,訴,2780,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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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0號
上 訴 人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630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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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