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82號
TCDV,112,訴,1882,202405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2號
上 訴 人 鄧秝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