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倍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