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日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衍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風秋霞即峻大工程行因112年度建字第72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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