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1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即 郭倍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
號
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郭俊億
郭豐緯
被 告 即 郭忠祐
反請求原告
張婉真
共 同
代 理 人 鄧雲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5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