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17881號
TCDV,112,司執,117881,202405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7881號
異 議 人 楊小嫻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陳宇元
債 權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不動產 於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 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業已清償完畢,應撤銷財產之扣押執 行等語,為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881號執行事件,係拍賣債 務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未拍定,於11  3年4月10日進行第二次拍賣,由第三人楊鴻進拍定,因尚在 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故未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在案  。債權人雖於113年5月6日具狀主張債務人業已清償債務, 聲請撤回強制執行,此有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  ,然此係在楊鴻進拍定之後,債權人之撤回依法應得拍定人 之同意,而本院於113年5月7日函詢楊鴻進表示是否同意, 楊鴻進於113年5月16日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人之撤回執行, 並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況且債權人鍾國政於113年5月13 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囑託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773 號聲請併案執行系爭土地,鍾國政並未撤回強制執行,本件 仍應續為執行,故債務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