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96號
TCDV,111,重訴,396,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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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甯云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鄧賀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
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
配表之異議權,乃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
表重新製作分配表,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不同
。至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二者訴
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
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判決
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裁判確認上訴人如本院111年度司
執字第7939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5月3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
稱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9、10所示之債權不存在,系爭分配表
表列次序1、2、9、10所列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而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應將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9、10所示之債權計新臺幣(下同)205
7萬890元(計算式:2056萬7890元+3000元=2057萬890元),與
系爭分配表表列次序1、2、9、10所列之分配金額計2073萬2970
元(計算式:15萬2000元+1萬80元+2056萬7890元+3000元=2073
萬2970元)兩相比較後,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073萬2970元定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
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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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