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3號
TCDV,111,訴,793,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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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 告 林燕兒
訴訟代理人 趙耀


被 告 劉秉達

阮氏絨
劉永峯(即劉張媚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劉招治(即劉張媚繼承人)

張劉淑汝(即劉張媚繼承人)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 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 ,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0 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甲○○為00年0 月0日生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尚未成年,故由其母親阮氏 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滿18歲為成年,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 、112年1月1日施行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被告甲○○於112 年1月1日起既已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自亦消滅,應 由被告甲○○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又因被告甲○○、乙○○ 前已遷移戶籍地址,本件113年4月3日言期辯論期日通知書



未合法送達被告蔡湯阿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 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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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