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11號
TCDV,111,訴,2211,2024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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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1號
本訴及反訴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兆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維


本訴及反訴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金煌
朱增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通行權不存在等本訴、反訴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11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
決係為上訴人所提本訴及反訴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則對原判
決全部聲明不服,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本訴部分駁回被上訴人
於原審之訴請;反訴部分改判如其原審訴請之聲明,是本件上訴
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
臺幣(下同)241萬880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上訴利益即為第一
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736萬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就本訴部分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就反訴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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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