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1年度,37號
TCDV,111,保險,37,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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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保險字第37號
原 告 蔣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哲律師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
張馨尹律師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邱培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彭騰德,嗣變 更為林文惠,有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7 9頁),經林文惠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477頁),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投保日期向被告投保如 附表一所示保險(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嗣原告於109年9 月28日因傷口感染,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 醫院(下稱彰基醫院)施行「腕關節截肢手術」(下稱系爭 腕關節截肢手術),即左手腕關節以下全部截肢,致失能等 級達6級,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如 附表二所示殘廢安養保險金、殘廢生活扶助金、殘廢關懷保 險金欄所示之保險金,並豁免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 費。原告遂於109年11月9日依系爭保險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 保險金,惟被告未於同年月24日給付保險金,並於111年1月



25日以原告施行之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係因投保前即105年1 1月9日意外傷害(下稱105年11月9日事故)致左手手指手掌 撕脫壓砸傷之持續治療,未合於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第4、5 款約定及保險法第127條之規定拒絕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保險 費。原告依約已豁免繳納保險費,故被告受領原告於上開手 術後繼續繳納之如附表二豁免保險費欄所示之金額,即屬無 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亦得依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爰依如附表二請求權基 礎欄所示約定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72,772元,及其中450萬元自109 年11月24日起、其中120萬元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72,772元 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投保時,系爭保險契約業已將原告之 「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所致之手指缺損障害及手 指機能障害」批註除外,而非契約承保範圍。又原告為105 年11月9日事故所受傷害,自105年12月16日至107年7月17日 至彰基醫院追蹤治療,醫生並建議原告接受植皮、疤痕鬆懈 及清創等進一步治療,而為原告拒絕,是原告向被告投保時 明知105年11月9日事故所受傷害並未治癒,而處於「疾病中 」之狀態,並有接受截肢手術之可能。被告經諮詢專業醫務 顧問,原告係因105年11月9日事故致左手手指手掌撕脫壓砸 傷,歷經數次手指截肢及傷口重建手術,仍呈現傷口感染癒 合不良和功能障礙,且多次拒絕進一步治療,因而導致須接 受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是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係105年11 月9日事故之延續治療,二者間應有因果關係。因此,原告 之系爭腕關節截肢為保險疾病,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或豁免保險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59至61頁,並由本 院依卷證及論述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原告因左手撕脫傷於105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至彰基醫院急 診住院,並手術進行左手第2、3、4、5指截肢,出院診斷為 :「左手撕脫傷、軟組織缺損,第2至5指截肢、拇指遠端指 關節截肢」。
 ㈡原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投保日期向被告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保險 。
 ㈢原告於106年5月17日就上開保險契約簽署「除外責任批註書 」,批註內容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有頸椎退化及左手食



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截肢性骨折,是故,1.頸椎退化所 致脊柱運動障害2.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所致之手 指缺損障害及手指機能障害,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於 107年1月9日、同年月30日就上開保險契約簽署「除外責任 批註書」,批註內容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有頸椎退化及 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截肢性骨折,是故,1.頸椎 退化所致脊柱運動障害2.左手手指所致之手指缺損障害及手 指機能障害,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
 ㈣原告因「左手壓傷傷口感染癒合不良和功能障礙」於109 年9 月28日至同年10月3日在彰基醫院施行「腕關節截肢手術」 ,即左手腕關節以下全部截肢,致失能等級達6級。 ㈤原告於109年11月9日依兩造間保險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保險 金,惟被告未於同年月24日給付保險金。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109年9月28日所施行「腕關節截肢手術」係105年11月9 日事故之延續治療,並屬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 ⒈按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 約之約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 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25條、第131條 定有明文。次按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 ,另一則為外在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通常係 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 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 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 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 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10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因「左手壓傷傷口感染癒合不良和功能障礙」於1 09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3日在彰基醫院施行「腕關節截肢手 術」,即左手腕關節以下全部截肢,致失能等級達6級等節 ,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彰基醫院109年11月5日診斷書為 證(見本院卷一第207頁),應堪認定。又參之被告提出原 告於彰基醫院之診療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90頁),可 見原告迄至107年7月17日止,仍因其左手撕脫傷之傷害(le ft hand degloving injury)持續頻在彰基醫院重建整形暨 手外科門診追蹤治療;又依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下稱秀傳醫院)112年3月16日明秀(醫)字第1120000241 號函暨檢附病歷資料,亦可見原告自106年5月3日至109年6



月10日之期間有多次因105年11月9日左手壓傷傷口(主訴: CRUSHING INJURY OF L'T HAND DUE TO MACHINE ACCIDENT ON 000-00-00)至秀傳醫院門診治療之紀錄(見本院卷A第1 9至175頁);再觀之被告提出彰基醫院109年9月17日骨科部 診療記錄<病歷聯>記載:「自105年11月9日左手撕脫壓砸傷 ,軟組織缺損,第2至5指截肢、拇指遠端壞死。(Deglovin g injury of Left hand, with soft tissue defect and amputation over 2nd~5th finger s/p thumb distal necr osis s/p amputation D1 since 0000-00-00)」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317至318頁),及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之彰基醫 院000年00月0日出院病歷摘要之主訴欄記載:「因左手慢性 傷口癒合不良3年原定接受左前臂截肢。(who was presche duled to undergo left forearm ampu-tation due to lef t hand chronic nonhealing wound for 3years )」等語; 病史欄並記載:「……根據圖表和家屬紀錄,此病患105年11 月9日左手撕脫壓砸傷,軟組織缺損及2到4指截肢術後,左 手拇指和食指復位內固定,105年11月22日左手拇指截肢術 後,106年1月3日左手區域筋膜切除術及左手人工真皮。由 於慢性傷口癒合不良,她來到吳醫師的門診尋求幫助,檢查 發現感染性肉芽。因此,她因左前臂截肢而入院。 (…Acco rding the chart and family record the patient deglo ving injury of left hand with soft tissue defect and traumatic amputation over 2nd~4th finger over MP j oint s/p amputation and ORIF of left thumb and index finger on 0000-00-0, s/p amputation of left thumb o n 0000-00-00, regional fasciectomy, left hand + art ifical dermis for lef thandon 0000-00-00. Due to ch ronic wound with nonhealing wound. S-he came to Dr.W u's OPD for help, Physical examinati-on revealed inf ective granulation was noted. Theref-ore she is admi tted for left forearm amputation.)」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319至320頁)。綜合原告上述病史及就醫紀錄,可知上訴 人係因105年11月9日事故所致左手殘肢部位傷口感染癒合不 良,且無法裝置義肢,復發現感染性肉芽,始接受醫師建議 施行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原告前受有左手手指手掌撕脫壓 砸傷後,歷經前述手指截肢、左手掌、手腕、1至5手指、手 背清創及人工真皮覆蓋手術,及後續漫長頻繁之相關門診治 療、諮詢,足認其於109年間接受之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 應為105年11月9日事故所致傷病之延續治療,系爭腕關節截 肢手術與105年11月9日事故所致傷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
 ⒊從而,原告接受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係因其既有之左手手 指手掌撕脫壓砸傷傷口癒合感染不良所致,而屬105年11月9 日事故所致既有傷病之延續治療,則依前開說明,自屬因內 在原因所致之傷害。
 ㈡本件符合「除外責任批註書」之約定,而非保險契約保障範 圍:
 ⒈被告就原告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保險,有「除外責任批註書」 之約定,批註內容分別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有頸椎退化 及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截肢性骨折,是故,1.頸 椎退化所致脊柱運動障害2.左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 所致之手指缺損障害及手指機能障害,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 內」、「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有頸椎退化及左手食指、中指 、無名指、小指截肢性骨折,是故,1.頸椎退化所致脊柱運 動障害2.左手手指所致之手指缺損障害及手指機能障害,不 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兩造不爭執 事項㈢)。 
 ⒉查原告前因105年11月9日事故導致左手手指手掌撕脫壓砸傷 ,故其向被告投保如附表一所示保險時,被告即批註如上之 條款,而排除其既有之前開傷勢。又原告係因左手手指手掌 撕脫壓砸傷傷口癒合感染不良,致須接受系爭腕關節截肢手 術等情,已如前述,則其腕關節截肢與其左手手指手掌之傷 勢有相當因果關係,堪認屬前開「除外責任批註書」約定所 排除之特定承保範圍。是以,被告抗辯依「除外責任批註書 」之約定,原告因接受接受系爭腕關節截肢手術,致左手腕 關節以下全部截肢均非如附表一所示保險保障範圍,自屬有 據。
 ㈢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及退還豁免之保險費,為無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其左手腕關節以下全部截肢,致失能等級達6 級,得依如附表二所示約定,請求殘廢安養保險金、殘廢生 活扶助金、殘廢關懷保險金欄所示之保險金,並豁免至繳費 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等語。惟原告前開傷勢符合「除外 責任批註書」之約定,而非保險契約保障範圍等情,已認定 如上,被告自不負保險責任。是以,原告依如附表二所示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應屬無據。 ㈣本院既已認定被告依「除外責任批註書」之約定,不負保險 責任之抗辯可採,則就被告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全球人 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C 型)第2條、第18條、全球人壽安 養久久終身保險(A 型)第2條、第24條、全球人壽活力一



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第2條、第22條,而無須負保險責任之 抗辯,即毋庸再予論斷,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如附表二請求權基礎欄所示約定及不當得 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72,772元,及其中450萬元 自109年11月24日起、其中120萬元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其中372,77 2元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一:  
編號 投保日期 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 1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C型) 0000000000 2 106年4月6日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A型) 0000000000 3 106年12月20日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A型) 0000000000 4 107年1月3日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保險契約 請求權基礎 殘廢安養保險金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殘廢關懷保險金 豁免保險金 1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C型)0000000000 左列契約第5、12、13、14、15條約定 45萬元 36萬元 90萬元 23,106元 2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A型)0000000000 左列契約第5、13、14、15、16條約定 45萬元 36萬元 90萬元 84,586元 3 全球人壽安養久久終身保險(A型)0000000000 左列契約第5、13、14、15、16條約定 60萬元 48萬元 120萬元 114,444元 4 全球人壽活力一生終身醫療健康保險0000000000 左列契約第5、19條約定 無 無 無 150,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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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