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2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謝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