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0號
TCDM,113,附民,80,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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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蔡存鈺

被 告 陳利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2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利全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28 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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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