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08號
TCDM,113,附民,1208,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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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8號
原 告 林翊婷
被 告 李世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係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 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 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四、查本件原告認被告李世傳涉嫌交付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與某詐欺集團成員,而某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對原告施詐,致原告受有如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而受有損害等語。然查,被告交付同一帳戶所涉幫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業經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60 號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因而對被告李世傳為不起訴處分, 此有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7976號不起訴處 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換言之,原告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未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故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時,被告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原告於被告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之前,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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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