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3號
原 告 黃薪芸
被 告 王建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建成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 已敘明刑案部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 形,仍聲請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