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17號
TCDM,113,金訴,817,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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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佑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5
39號、112年度偵字第33663、48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佑偉(所涉參與組織行為,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提起公訴,非 本案起訴範圍)、許瀚升黃桂榛藍文婕自民國110年12月 28日21時16分前某時起,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 成之詐欺集團,且係由許瀚升招募藍文婕黃桂榛黃桂榛 招募被告,並以許瀚升為車手頭,指揮旗下人員遵守上游成 員指示行動,及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轉交上游成員等工作; 藍文婕提供其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本案渣打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聯邦帳戶)供該詐欺集團 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使用,並擔任取款車手;黃桂 榛擔任取款車手;被告提供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供該詐欺集 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使用,及擔任取款車手。嗣 被告、許瀚升藍文婕黃桂榛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編號1(檢察官具狀補充被告僅 涉附表編號1犯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害 人陳韋丞,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附 表編號1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並由附表 編號1所示之人轉出或提領現金交付詐欺集團上手,藉此隱 匿此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金流軌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與藍文婕、「樂樂」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向陳韋丞不知情之 弟陳勇霖詐稱:可透過「Nec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 云,陳勇霖再轉告陳韋丞,致陳韋丞陷於錯誤,於110年12 月30日上午11時35分許、上午11時37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 同)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後,由被告、陳 凱右藍文婕、「樂樂」指示乘坐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駕 駛之自用小客車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並由被告 填妥取款憑條交給銀行行員欲提領120萬元,陳凱右則在旁 監視及把風,旋為銀行行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到場逮 捕被告及陳凱右等情,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1年6月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提起公訴,於111年7月18 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1331號案件(下稱 前案)受理,嗣於113年5月21日宣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1年7月18日函在卷可參。
 ㈡而被害人陳韋丞因遭被告、許瀚升藍文婕黃桂榛及所屬 詐騙集團其餘成員於附表編號1所示相同時間、方式詐欺, 除匯款前揭2筆款項外,亦分別於110年12月23日12時16分許 、110年12月28日20時5分許、110年12月29日18時56分許, 各匯款10萬元、10萬元、9萬元至附表編號1所示第一層帳戶 ,部分再轉匯至第二層帳戶,而為被告及共犯提領等事實,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月24日以111年度偵 字第49539號、1112年度偵字第33663、48921號向本院提起 公訴,於113年3月21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817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有本案起訴書、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1日函附卷可證。
㈢經查,本案被害人陳韋丞所匯款之時間、金額,與前案起訴 之匯款時間及金額固不全然相同,然均係同一被害人遭同一 詐欺集團以相同方式詐騙後,先後匯出之款項,前案與本案 應屬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同一被害人先行起訴後,於本案 再行起訴,即屬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帳號 匯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帳號 款項流向 1 陳韋丞 (提告) 110年12月20日某時,告訴人陳韋丞經同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胞弟介紹,操作詐欺集團設立之投資網站「NECEX」,並以虛假帳面數據,致渠陷於錯誤而依受詐欺集團引導之胞弟指示,使用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告訴人陳韋丞左列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渣打帳戶 ①110年12月23日12時16分許,10萬元。 轉匯至本案聯邦帳戶 ①110年12月23日14時32分許,34萬元。 由被告藍文婕於110年12月23日15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民權分行),臨櫃提領33萬5000元。 告訴人陳韋丞左列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渣打帳戶 ①110年12月28日20時5分許,10萬元。 無。 由被告黃桂榛、被告許佑偉共同於110年12月28日21時16分、17分、18分、20分、21分,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聯華門市)內之自動櫃員機,各提領2萬元1次,共10萬元。 告訴人陳韋丞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聯邦帳戶 ①110年12月29日18時56分許,9萬元。 轉匯至本案台新帳戶 ①110年12月29日19時12分許,4萬5600元 由被告許佑偉共於110年12月30日0時5分、6分、7分、7分、9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公園店)內之自動櫃員機,各提領2萬元4次、1萬7000元1次,共9萬7000元。 轉匯至本案台新帳戶(起訴書誤載為聯邦銀行) ①110年12月29日19時26分許,4萬4400元 告訴人陳韋丞左列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 ①110年12月30日11時35分許,10萬元。 無。 被告許佑偉陳稱該些款項未及領取即遭警察另案逮捕。 告訴人陳韋丞左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案台新帳戶 ①110年12月30日11時37分許,10萬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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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