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15號
TCDM,113,金訴,71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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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洧廷



王志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
74號、113年度偵字第6130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郭洧廷王志豪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
一、郭洧廷王志豪均明知其等並無販賣毒品咖啡包之真意,竟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郭洧廷自民國000年0 0月間某時起,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使用社群軟體「Tiktok 」(下稱「抖音」)暱稱「辛普森」之帳號,公開刊登販賣 毒品咖啡包之廣告,佯以出售毒品咖啡包。嗣有如附表所示 之張洷鐘、許育榕紀宛妤分別於「抖音」見及該廣告後加 以詢問,郭洧廷王志豪再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七罐打底 -營業中」及「中彰聯盟-24H」之帳號與張洷鐘、許育榕紀宛妤聯繫,並分別接續施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 使張洷鐘、許育榕紀宛妤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郭洧廷王志豪所提供由郭洧廷所持用其不知情之父親郭文琦名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郵局帳戶)內,旋遭郭洧廷持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一 空而與王志豪共同花用,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來 源及去向。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郭洧廷王志豪(下合稱被告2人)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 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2人及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他卷第357至363、389至390頁、偵16074卷 第37至43、135至140、181至185、201至205頁、偵6130卷第 29至47頁、本院卷第94、107至10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許育榕紀宛妤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及告訴人張洷鐘於警詢 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16074卷第53至56、57至66、7 3至73、151至153頁),並有微信暱稱「七罐打底-營業中」 首頁擷圖(見他卷第267頁)、本案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表(見他卷第329至335頁、偵16074卷第163至165 頁)、員警偵查報告(見他卷第337至341、349至351、401 至403頁)、微信暱稱「七罐打底至營業中」、「中彰聯盟 至24H」之對話紀錄擷圖(見他卷第373至381頁)、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Google街景圖(見他卷第383至387頁) 、員警職務報告(見偵16074卷第35、195頁)等資料各1份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係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然本案被告2人均係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皆自白,對於被告2人並無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 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 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㈣被告2人所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該數罪之行為間, 仍有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 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犯上 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 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故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係分別 侵害如附表各編號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害人不同,自應分 論併罰。
㈥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想像 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 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 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 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 ,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 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 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 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 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 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 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 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 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 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等 事實,有如前述,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本應均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2 人就本案所涉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即無從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就被告2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 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會一併審酌,附 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年,具有謀 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為牟取不法利 益,利用販售虛假毒品之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損及社會



秩序安寧,且見其等法治意識薄弱,所為實非可取,且迄今 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彌補其等所受損害,並 斟酌被告2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涉犯洗錢罪部分, 另均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輕事由之情, 有如前述,兼衡被告2人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刑。復就附表各編號所處之刑,斟酌被告2人所犯各 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之密 接程度,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如附表 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而被告2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稱:犯罪所得是一人一半等語(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是 本案如附表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由被告2 人均分後,於被告2人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主 文 1 張洷鐘 (提告) 於11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在「抖音」看到郭洧廷等人刊登之販賣毒品咖啡包廣告,乃加入微信暱稱「七罐打底」而與郭洧廷等人聯繫後,依指示匯款右欄①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欲購買毒品咖啡包,嗣郭洧廷等人復佯稱毒品咖啡包為警查扣,要求張洷鐘再次匯款右欄②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其後又再假藉送貨車資之名義,指示張洷鐘匯款右欄③④⑤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云云,惟郭洧廷等人並未依約交付毒品咖啡包與張洷鐘。 ①111年2月16日10時8分許 ②111年3月1日16時38分許 ③111年3月7日11時51分許 ④111年3月8日0時51分許 ⑤111年3月12日0時41分許 ①6000元 ②3800元 ③300元 ④300元 ⑤3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郭洧廷王志豪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許育榕 (未提告) 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時許,在「抖音」看到郭洧廷等人刊登之販賣毒品咖啡包廣告,乃加入微信帳號而與郭洧廷等人聯繫後,依指示匯款右欄①②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欲購買毒品咖啡包;嗣郭洧廷等人僅交付數量不詳而不含任何毒品成分之咖啡包與許育榕。 ①111年2月25日0時17分許 ②111年2月25日1時10分許 ①3000元 ②5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郭洧廷王志豪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紀宛妤 (未提告) 於111年3月9日前某時許,在「抖音」看到郭洧廷等人刊登之販賣毒品咖啡包廣告,乃加入微信帳號而與郭洧廷等人聯繫後,依指示匯款右欄①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欲購買點數,嗣郭洧廷等人復一再佯稱未收到款項,要求紀宛妤再次匯款右欄②至⑦之金額至本案郵局帳戶云云,惟郭洧廷等人並未依約交付販賣毒品咖啡包與紀宛妤。 ①111年3月9日13時9分許 ②111年3月9日15時11分許 ③111年3月19日21時49分許 ④111年3月21日17時42分許 ⑤111年3月24日18時22分許 ⑥111年3月24日22時46分許 ⑦111年3月25日17時25分許 ①3000元 ②3000元 ③500元 ④300元 ⑤8000元 ⑥3500元 ⑦4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郭洧廷王志豪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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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