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336號
TCDM,113,金簡,336,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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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39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927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冠穎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冠穎可預見提供個人申辦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竟仍以縱 有人以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緣王洪蛟(另案審理中)於民國 110年4月7日22時許,向葉進益(所涉幫助洗錢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155號 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280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於112年5 月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駁回上訴確定)取得其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印鑑、金融卡暨密碼以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後 ,王洪蛟再於同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 商成興門市,將葉進益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依陳冠穎指示 前來收取帳戶之許秉宣(經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判決 幫助洗錢有罪,並於111年10月20日確定),再由陳冠穎指示 許秉宣將帳戶交付不詳之人,提供給身分不詳之詐欺份子使 用。嗣該詐欺份子取得葉進益上開物品及帳號、密碼後,即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意,由 不詳詐騙份子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梁惠婷、何 科叡、黃柏霖賴俊鳴陳姵吟林文中王逸暉、蔣淙安 等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至葉進益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再由詐騙份子轉匯至其他 掌控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冠穎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王洪蛟許秉宣葉進益警詢、偵查中、法 院訊問、審理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梁惠婷何科叡黃柏霖賴俊鳴陳姵吟林文中王逸暉、被害人蔣淙安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葉進益提出之:①與王洪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報案相 關資料、證人葉進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王洪蛟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告訴人梁惠婷之:①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及7-11統一 超商收據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 料、告訴人何科叡之: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②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黃柏霖之 :①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匯款紀錄截圖③報 案相關資料、告訴人賴俊鳴之: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告訴人陳姵吟之 :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報 案相關資料、告訴人林文中之:①報案相關資料②與詐騙集團 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③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王逸 暉之:①郵局帳戶交易明細②匯款紀錄及超商收據翻拍照片③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④報案相關資料、被害 人蔣淙安之:①匯款紀錄截圖②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③報案相關資料證人王洪蛟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0 3號刑事判決、證人許秉宣之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43號刑 事判決、證人葉進益之本院111年金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證人許秉宣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王洪蛟之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 金上訴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 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改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陳冠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一行為,造成告訴人等8人財產法益侵害,並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 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 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1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7年1 0月8日確定,107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檢察官 提出之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05頁),其 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然起訴書就此並無聲明加重其刑,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 亦表示不主張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204頁),爰不另依累 犯相關規定加重其刑。
㈤、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被告於審理時就幫助一般洗錢罪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被告同時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
㈧、爰審酌⒈被告指示另案被告許秉宣將取得之葉進益金融機構帳 戶之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造成本案 告訴人8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尚未 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之犯後態度。⒊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 科紀錄外,另有妨害兵役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金訴卷第17至26頁)。⒋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卷第20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㈨、卷內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實際取得報酬,爰不為 犯罪所得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 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1 梁惠婷 110年4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透過臉書及LINE,對梁惠婷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梁惠婷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6分至同年14時 25,000 2 何科叡 110年4月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rourou」、「Linda總指導」、「神力女超人」、「小琪」,透過網頁廣告及LINE,對何科叡謊稱可在「美盛」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何科叡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27分 30,000 3 黃柏霖 110年4月7日5時4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陳主任」、「馬爺」,透過臉書及LINE,對黃柏霖謊稱可在「聖麒」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黃柏霖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3時51分 30,000 110年4月10日13時38分至同日13時45分 20,000 4 賴俊鳴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小莫寶」,透過LINE,對賴俊鳴謊稱可在「聖富」博奕網站上投機獲利等語,賴俊鳴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3時58分 40,000 5 陳姵吟 110年3月25日14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羅文凱」、「穎」、「HJT ECH-財務客服、「業務-Wei」,透過LINE,對陳姵吟謊稱可在「匯智科技」網站上投資獲利等語,陳姵吟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5時12分 15,000 6 林文中 110年4月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強哥救經濟」,透過臉書及LINE,對林文中謊稱可在「IG Markets」投資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林文中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16時4分 43,000 110年4月10日11時46分至同日11時56分 130,000 7 王逸暉 110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芷妤」、「pudding」、「靜靜」、「凱奇」,透過Instagram、LINE,對王逸暉謊稱可在「https://gant5z.giantwin7.com」博奕平臺上投機獲利等語,王逸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7時14分 30,000 110年4月10日21時25分 30,000 8 蔣淙安 110年3月3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為「LULU」,透過Youtube廣告、LINE,對蔣淙安謊稱可在「QM慶銘」平臺上投資獲利等語,蔣淙安因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4月10日15時49分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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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