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添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添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添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72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