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72號
TCDM,113,聲保,172,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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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岡叡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岡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岡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19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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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